起名字违法行为(起名字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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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私权的保护并非绝对的,因为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如过分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则会失去行政处罚的意义

文/本刊记者 韩丹东 本刊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为达到警示效果并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浙江杭州警方连续公布多条地铁猥亵案的行政处罚信息,信息甚至包含了被处罚人的姓名。

有网友质疑这种处罚决定的公开方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但在某媒体发起的投票“杭州公布‘色狼’完整姓名合适吗”中,参与投票的近71.1万网友里,有97%的网友认为公开色狼姓名是合适的,只有3%的网友认为可能不妥。

处罚信息包含姓名涉嫌侵犯隐私吗?什么处罚可以公开一些个人信息呢?带着疑问,本刊记者进行了采访。

起名字违法行为

公布色狼完整姓名引热议。(图/V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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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并非绝对



杭州政府网公布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显示,3月以来,杭州地铁警方已查处近10起猥亵案、侵犯隐私案,涉及地铁1号线、2号线、6号线等多条地铁线路站点。违法事实包括实施猥亵、用手机偷拍女乘客裙底等。

如最新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3月1日18时30分许,陈某在杭州地铁2号线上,用以手触碰、生殖器贴蹭李某某臀部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而近日,杭州市政府网上公开的另一起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显示,邵某峰(用了完整姓名)在杭州地铁站上行扶梯上,用手机摄录被侵害人严某某裙底隐私部位。邵某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邵某峰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有人质疑,为何会公开被处罚人的姓名?“色狼”名单中的个人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应该怎么公开?

在微博话题讨论中,记者看到大多数网友赞成公布,还有网友说:“应该公布照片和身份证尾号,通知他们的工作单位并且强制其在朋友圈道歉,不能屏蔽任何人,朋友圈最少挂十五天。”

也有网友留言:“我认为公布‘色狼’的完整姓名是合适的,因为这有助于防止其他人再次受到伤害,并且可以帮助警方调查此事。需要注意的是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应该在尊重个人隐私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据浙江省政府网站消息,针对一位厦门网友关于“杭州公开色狼姓名导致重名误解,希望同时公开色狼的身份证号等信息”的留言,杭州市公安局5月17日回复称,除了姓名外,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等都是依法要隐去的内容,公安机关无法公开这些内容。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公布。该办法共14条,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该办法还规定: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北京市民凯凯(化名)反映,由于有亲属去世,他2023年准备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在这一过程中,他发现已经审核通过的申领信息会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的官网中进行公示,而公示信息包括参保人和申请人的全名、隐去了中间六位的身份证号及参保人的工作单位等内容。

凯凯说,人社局官网每月15日公示遗嘱待遇申领信息,公示7天,他下载了当月的公示名单。

凯凯觉得这种形式的公示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隐患,存在严重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为此,他拨打了12333社保热线,被告知此公示是京人社养发2023第29号文里规定的公示程序。可凯凯查询得知该文件是须申请才能公开,公众不经申请无法看到,而现在却能直接下载。

凯凯随后在网上搜索到一家第三方商业公司,该公司网页上有2023年4月15日北京人社局公示的信息,可以随便下载。仅这个月就公示了31079个家庭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被任何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所利用。

“公示范围、公示程序都应有分层分级规范,所谓政府依法公开信息,行政行为也要合规。政府公开公示涉及个人关键信息的事项应有明确的公示范围及公示程序规范。”凯凯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峰说,对于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公开,我国现行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其中,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应依法予以公开的行政处罚只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公开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的生效法律文书。在该原则的适用中,公安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公开享有自由裁量权,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作为例外的是,当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的,被行政处罚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存在的,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不予公开。另外,有些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需要公开的条件。例如,《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梦说,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根据该规定,只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所以,有选择性地将公开范围限定为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信息及处罚决定,避免“一刀切”的做法。这既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也有助于减少对受处罚相对人不必要的再惩罚。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维说,对隐私权的保护并非绝对的,因为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如过分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则会失去行政处罚的意义。公开处罚决定不仅会起到震慑行为人的作用,也能够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作用。防微杜渐,促使公众遵纪守法,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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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程度各有不同



记者注意到,在一些道路违法犯罪中,违章、违法驾驶员的名单却不会公开个人信息,有些名单不显示全名,只将关键信息的一部分予以公布,有些名单选择将这些信息打码后公布。

明明都是行政处罚,为什么两者在个人信息公开上存在差异?

今年5月,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官方通报,曝光了5月首批因严重交通违法处吊销驾驶证名单,5名驾驶员被吊销驾照。

根据曝光名单,这5名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分别涉及多种严重交通违法,其中包括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检验。

在曝光名单中,仅写有当事人的姓氏与名字的最后一个字,中间用“某”字代替。

不过,日前,安徽省黄山市交警支队微信公众号“黄山交警”公布了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名单,以及高风险运输企业名单和多起典型交通事故,以警示社会。在其发布的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名单中,不但公布了案件名称和处罚结果,当事人姓名以及车牌号码都未打码公布。

黄山市交警部门表示,此举是为了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警示作用、舆论的倒逼作用,努力实现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明显上升、重点人群点对点到达率明显上升,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据杭州市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显示,一些行政处罚在公开当事人姓名的同时,会将其身份证号部分打码处理。

为何都是行政处罚,但不同的行政处罚公开程度却存在差异呢?

朱晓峰认为,虽然都是违法行为,但相较于违章、违法驾驶行为,地铁猥亵行为等社会关注度通常比较高,相应的社会影响比较大。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因此,地铁猥亵案这样的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应当被依法公开。但即使是因为社会影响力而被依法公开的行政处罚,也依然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法公开。而将地铁猥亵案中的违法者的姓名向社会予以公布,可能涉嫌违法。

吴旭梦说,主要原因在于前者侵害的公共交通秩序,似乎不针对特定的人,且违法不具有人身侵害性,而后者针对特殊的女性群体,且在道德伦理上不能让大多数人接受,故基于情感因素,大家觉得对其姓名公布是“符合”民意的。

孙维说,两者在处罚方式上有差异的原因在于产生的影响不同。违章、违法驾驶员的名单并不属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信息,而“色狼”的行为属于与公众利益存在密切关联,公众普遍关注的信息。行政处罚法亦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孙维建议,公开其信息一方面有助于公众了解实际情况,对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做好防范,保证出行的安全;另一方面公开该信息也有助于震慑行为人,警示社会,引导公众行为,以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

朱晓峰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开的处罚决定中涉及具体姓名等个人信息的,通常情形下会涉及相应自然人之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也正是出于对自然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考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文书中载明的下列信息: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及具体财产的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案件事实中涉及有伤风化的内容,以及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细节描述;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工作专用章;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如果删除前述信息影响对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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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与警示作用如何兼顾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代替。

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据此,有网友认为,杭州此次公开“色狼”姓名恐有过度惩罚之嫌。

朱晓峰认为,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目的是发挥行政处罚警示教育的作用,即通过将具体的行政处罚公之于众,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防止他人违法再犯,达到更高效的社会治理目的。就此而言,是否将违法者的姓名予以公开,通常情形下并不影响该目的的实现。而将违法者姓名等予以公开,却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明显违反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孙维却认为,公开姓名的方式不存在过度惩罚之嫌。因为公开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行为人,更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警示公众。如果将行为人的信息完全隐藏,既不足以震慑行为人,更不可能起到警示公众的作用。而且,行政处罚仅公开了行为人的姓名,并未对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并未侵犯行为人的个人隐私,因此,不属于过度惩罚。

那么什么情况需要公开违法者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呢?

吴旭梦说,如果是一般性违法行为不应当公开,这种情况下公开具体姓名等相关个人身份信息,不仅是缺乏对其隐私权的保护,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样的公开行为也是“违法”的;当然,如果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且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另当别论。

谈及如何公开才能既起到警示作用又不侵犯隐私时,朱晓峰建议,应当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确立的行政处罚生效法律文书公开的要求,公开相应的法律文书。因为公开行政处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核心目的并非惩罚具体的违法者,而是发挥该具体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让潜在的违法者惧于可能的处罚而避免从事相应的违法行为。将违法者的姓名等个人信息予以公开,既不会强化对社会公众的警示作用,也违反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涉嫌侵犯违法者的合法权益,既不合法,也不正当。

孙维却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亦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原则,在处罚决定未涉及不得公开的情形时应当公开。

起名字违法行为

作者|文图/本刊记者 韩丹东 本刊实习生 王意天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刊期|2023年7月上期(总392)

编辑|周洁萌